施工合同

时间:2024-11-27 08:23:04
关于施工合同

关于施工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施工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施工合同1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路基排水工程、路基防护工程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本施工合同遵守和服从甲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组成文件

一、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条款。

二、在合同实施期间,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及甲方发出的通知及文件,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图表等。

三、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

四、由甲方牵头编制的总体施工方案。

五、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对乙方在施工管理、技术质量控制、文明施工要求等书面或口头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

三、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合同范围内全部桥涵上、下部构造施工,包括承台、墩柱、盖梁、桥台搭板、垫石、桥台、肋板、耳背墙、护栏、防撞墙、桥面铺装、湿接缝、横梁、桥面板等部位的模板安拆(包括木模的加工制作和固定)、脱模剂、脚手架搭拆、钢筋加工、负弯矩张拉、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基坑抽水、清淤……等所有工序的施工,范围内剩余全部路基排水工程、路基防护工程施工,包括排水沟、急流槽、骨架护坡、护面墙、挡土墙、挡土墙上防撞墙、格宾网、锚杆等部位的砌体砌筑、砌体土方开挖、边坡整修、砂砾垫层、超宽土方人工刷坡、砌体勾缝、抹面、砌体养生、临时排水设施……以及为进行以上工程而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乙方负责为完成以上工程而进行的所有工序所需要的劳动力,小型机具、机械设备、租赁和使用,以及为进行本项目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施工辅助材料等。

第四章 合同价款及结算

一、本工程按工程竣工支付,中途不支付进度款,方在工程竣工审计完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支付方式按BT项目04定额下浮3%支付。

二、本合同内各项目工程所需的劳务、机械设备及所有材料(除甲供材料外)其余材料和辅材、缺陷修复、水费、电费、管理、保险、个人所得税及利润等费用;含人员及设备进退场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费用。

三、本合同为固定价额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无论材料、人工、机械及工程施工使用的任何物料的价格涨幅都不做单价调整。如若乙方中途退场的只按综合单价的80%计量。

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给乙方计量支付:

1.1 因乙方施工作业错误而增加的作业量及耗损的材料费;

1.2 劳务作业成果质量不合格或未经确认的作业量及材料费;

1.3 技术资料或检查证等签字不全的作业量;

1.4 隐蔽工程劳务作业成果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的;

1.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手续而擅自变更设计的;

1.6 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的作业量及材料费。

2.当乙方拖欠其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和其他劳动报酬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务费中扣取并支付给当事人,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3倍及以下的罚款。

3本合同涉及的综合单价为税后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由甲方承担,其它税费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乙方需按业主要求向甲方提供机械施工费等所有需要提供发票项目的正式发票(具体需提供发票种类最终解释权归甲方财务部),若提供的发票不满足要求甲方将不予支付工程款,发票涉及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所有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的结算需由项目部和施工方签认工程确认单,报公司总部审批后方可进入结算支付程序。

5合同外工程量的确认;合同外工程量,在施工时发现工程量与图纸不符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与工程部联系,由工程组织四方代表(工程部、技术部、现场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现场确认并填写确认单作为计量依据。否则,责任自负。

七、诚信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人民币一千万元 为诚信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退还。

第五章 工期及阶段工期目标

一、总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

二、总工期及阶段工期计划安排必须服从甲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的调整。

三、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进场,并且在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限不得擅自提前退场。

四、业主要求工期提前,则本合同的工期相应提前;由于业主的原因或重 大变更导致工期延长,业主同意工期顺延时,此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章 物资、设备的供应

一、甲供材料:甲方负责供应主材钢材、混凝土,与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材料及辅材由乙方负责。

二、施工用电的主干线由甲方负责提供到二级箱并安装电表,二级箱及以下

的配电(包括电缆、配电柜的购臵、安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电费;

三、基坑开挖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机械设备,乙方组织施工。

四、甲方提供吊车、挖机、泵车等大型设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其它机械、运输设备、小型机具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如若使用甲方机械设备为有偿使用,甲方的机械台班费用明细表附后,乙方使用时按相关机械台班费用结算。

五、乙方自备材料、设备:

合同约定施工项目使用的所有消耗材料、辅材、小型机具均由乙方承担。甲供材料因乙方管理不善、浪费等,超指标消耗的材料按甲方本合同附件二(甲供材料数量、价格表)或双方确认材料价格的200%的价格收取材料费,工程支付款中扣除。由乙方自购的材料,如果乙方找任何理由、借口不愿购买,为不耽误工期由甲方代购的,购买费用为材料费用加收10%管理费用,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在甲方处领用的周转材料(定型模板除外)、设备、机具等为有偿使用,按市场租赁单价收取租赁费,并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维修、养护,如若丢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材料损耗:钢材损耗率为1%,混凝土损耗率为1%,超出规定损耗率部分甲方按其原价的两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第七章 工程质量

1.乙方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严 ……此处隐藏17851个字……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小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小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向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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