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续租赁合同

时间:2024-04-22 23:58:16
房屋继续租赁合同

房屋继续租赁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继续租赁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继续租赁合同1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于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砖瓦结构,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气、暖供应正常,房屋租赁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租金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租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以及由乙方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交清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在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拆迁等特殊原因,乙方应无条件退房,甲方应将剩余租金返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乙方空房,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租金不予返回。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期满之日前 天通知甲方是否继租,如不继租,期满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租赁期满,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人)签字:

乙方(承租人)签字: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继续租赁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继续承租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属房屋院落一事达成如下协定:

1、甲方由原来的商贸中心现变更为,乙方名称不变。

2、租赁年限续签半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半年租金为元整,一次性支付。

3、水、电、暖气费用按现价格使用支付。

4、年月日签定的《治安目标责任书》及《防火安全责任书》的甲方均变更为戴顺意。本协定自签定之日起,戴顺意正式变更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及《治安目标责任书》及《防火安全责任书》的甲方,行使甲方责、权、益。乙方依然为有限公司同时行使其责权益之权力。

5、甲方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治安责任书》、《防火责任书》除本协定另行约定的条款外,其它条款及内容继续有效,具有法律效力。至本协定期满为止。

6、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继续租赁合同3

【案情】

20xx年1月,李某与房东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铺租赁给李某经营,每月租金1500元,租赁时间为20xx年1月--20xx年1月。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刘某支付了租金。10个月后,刘某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出售该铺面,张某以15万元将该铺位买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某将铺面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铺面经营水果生意,遂要求李某限期内搬出,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强行将李某的.东西从此铺面搬出。李某要求继续租用此房屋,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被告张某认为,铺面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分,何况自己还给了李某3个月的期限另找房屋,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原告李某则认为,自己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铺面直至合同期满。

【评析】

1、刘某要卖掉铺面,应当先通知李某。对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两条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合同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李某不想购买这个铺面,那么李某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个铺面,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张某并没有权利让李某搬走。

本案中,李某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年,而双方发生纠纷时租赁期限并未届满,张某取得该铺面所有权亦在租赁期间以内,故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所以,承租人李某提出要求继续租赁此铺面的要求是合法的,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限期搬离,更不能强行搬离李某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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